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
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72号),通报了近期西安、长沙、衡阳、深圳、长春、武汉、德州等地陆续曝出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甲醛超标,学生出现头晕、流鼻血等情况。要求全国各地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对2018年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校舍、新采购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影响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的隐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责相关负责人!
一、排查范围
全省中小学、幼儿园2018年1月1日以来竣工投入使用或计划在2018年投入使用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含教室、实验室、音体美等功能室、学生寝室、食堂等),新采购的设施设备。
二、检测项目及指标
本次中小学校舍室内空气质量排查检测,严格按照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GB /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空气质量(甲醛)的要求进行检测,重点检测甲醛等有害成份是否超标,也可根据需要检测其它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本次排查检测采取“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全面排查、重点检测”的方式进行。各地要对新建校舍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可能存在室内空气质量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发现有学生群体性头晕、眼睛红肿、咳嗽、流鼻涕等异常情况的学校和区域,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疏散学生,开展空气质量检测。各地排查、检测工作原则上在11月中旬完成(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为准)。
(二)省、市抽查。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管理指导中心会同省级专业检测机构对部分中小学校舍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抽检(具体抽检方案另文通知),抽检样本根据不同使用时段、不同建筑装修材料、不同自然地理气候条件等因素选取。各市(州)抽检方案及工作安排,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三)严格工作纪律和要求。严禁聘请不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检测校舍室内空气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许可私自进入学校检测并发布检测结果,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借题发挥、借机炒作,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排查检测工作。要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务实举措,明确专人负责,为广大中小学师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环保的学习工作环境。
(二)各中小学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所需费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对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校舍,各地各学校要及时进行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整改期间要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各地各学校在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信的前提下,要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官方网站等平台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请各市(州)于11月26日前,将本辖区组织开展中小学校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情况及有关排查、测量数据(详见附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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